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30號原告 范天立 原告與被告 范劉貴元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4,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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