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36號原告 余登印 被告 余國安
余永章 余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高雄市○○區○○段○○○○○○○○號,依原告主張就上開土地之應分得之權利範圍各為8分之5,乘以上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5,900元【計算式:(227㎡×53,000元/㎡×5/8)+(143㎡×49,080元/㎡×5/8)=11,90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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