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7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易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文莊易誠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易誠就本院民國110年9月24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對原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後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是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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