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簡調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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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埔簡調字第20號

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相對人 味慶雲

味煙玉

味燕

味燕雪

味燕瑞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33萬333元。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被繼承人 味進文 之繼承人味燕瑞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當事人及聲明。逾期未補正本項內容,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由

一、按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具體訴訟可為當事人之資格,得受本案之判決而言。此種資格,稱為訴訟實施權或訴訟行為權。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應就該具體之訴訟,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定之,且當事人適格為訴權存在之要件,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8號裁定、96年度台上字第178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再遺產之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起訴,始為當事人適格。再按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僅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而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尚不能因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而使其當事人適格發生改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7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按訴訟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而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核屬財產權訴訟,亦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別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32號、99年度台抗字第772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予以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倘原告係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4月8日代位相對人 味燕如 提起分割被繼承人味進文所遺遺產訴訟,並將被繼承人味進文之繼承人味燕瑞列為相對人,惟味燕瑞已於92年9月22日死亡,是味燕瑞之繼承情形為何,有待明暸,以確認共同繼承人全體均為相對人。又聲請人主張代位相對人味燕如訴請分割相對人間所繼承被繼承人味進文之遺產即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然聲請人與相對人味燕如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仍應以相對人味燕如就系爭遺產總價額,按應繼分比例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查本件相對人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而相對人因繼承尚未分割之系爭遺產內容及價額則如附表二所示,此有如附表二「本院卷之卷證及備註」欄所示資料附卷可佐。依前開說明之意旨,相對人味燕如就系爭遺產總價額按應繼分比例可獲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萬333元【計算式:1,651,664×1/5=330,333,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萬333元,應徵聲請人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聲請人於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1,550元,尚欠2,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爰限聲請人應於主文所定期限,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倘逾期未補正主文第2項第1款所示之內容,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逕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逾期未補正主文第2項第2款所示之內容,即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為由,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9條第2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附表一: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01

味慶雲

5分之1

02

味煙玉

5分之1

03

味燕如

5分之1

04

味燕瑞

5分之1

05

味燕雪

5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類型

遺產坐落

價額(新臺幣)

本院卷之卷證及備註

01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72.17×2,800=202,076元

1.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謄本。

02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133.92×2,800=374,976元

1.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謄本。

03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

488.46×2,200=1,074,612元

1.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謄本。

總計

1,651,664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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