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⒊所列不應減刑之共同連續竊盜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貳年拾月,附表編號⒋所列不應減刑之共同恐嚇取財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⒊、⒋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⒊│⒋│├──────┼──────┼──────┼───────┼───────┤│罪名│連續施用第二│施用第一級毒│共同連續竊盜│共同恐嚇取財│││級毒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10│有期徒刑2年│││││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46條第1│││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項│項│││2項│1項│││├──────┼──────┼──────┼───────┼───────┤│犯罪日期│93年9月間某│93年9月24日│94年5月15日起│94年7月17日│││日起至94年9││至94年10月13日││││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及案號│度毒偵字第1135號及移送併案│院檢察署94年度│院檢察署94年度│││94年度毒偵字第944號及臺灣│偵字第2205、34│偵字第4872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13、4263、4264│95年度偵緝字第│││偵字第1656號│、4969號及移送│96號、95年度偵││││併案94年度偵字│字第2728號││││第4701、95年度│││││偵字第194、22│││││1、644、1726│││││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院│中分院││├──┼─────────────┼───────┼───────┤││案號│94年度訴字第83號│94年度訴字第65│96年度上易字第│││││3號│260號││最後├──┼─────────────┼───────┼───────┤│事實審│判決│94年10月27日│95年10月12日│96年5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院│中分院││├──┼─────────────┼───────┼───────┤││案號│94年度訴字第83號│94年度訴字第65│96年度上易字第│││││3號│260號││確定├──┼─────────────┼───────┼───────┤│判決│判決││││││確定│95年1月12日│95年11月9日│96年6月11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減刑│不符合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10│有期徒刑2年(││公權期間或罰│15日│15日│月(不予減刑)│不予減刑)││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5年執字第289號│苗栗地檢95年執│苗栗地檢96年執││││字第2477號│字第15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