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476號聲請人 高介村 (即伸益金屬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伸益金屬有限公司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伸益金屬有限公司(下稱伸益公司)前向鈞院聲請清算,已蒙裁定准予展期至民國97年10月31日前完成清算,因伸益公司尚有稅務行政救濟案件在財政部審議中,債務尚未確定,而未能於97年10月31日前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限至98年4月30日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於民國96年10月31日就任為清算人,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本院於96年11月28日准予備查,並於同日以板院輔民季96年度司字第407號函通知聲請人,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以97年度司字第163號裁定清算展期至97年10月31日止等節,業經本院調閱該等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因前述原因迄今無法清算完結,乃聲請展延期限,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政部公文查詢單1紙附卷可稽,於法核無不合,是本件清算准自97年11月1日起展延至98年4月30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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