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黃智華
黃于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葉洋箖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萬6,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萬5,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