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鄭衣宸 被告 王聿馨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陳翠琪法官蘇子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