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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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謙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097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紀謙仁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紀謙仁與告訴人 游瑞榮 已達成調解,告訴人游瑞榮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101年度司中調字第614號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慧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4097號被告 紀謙仁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卓蘭鎮○○里○○0○0號居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紀謙仁(涉嫌公共危險罪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33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凌晨1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之住處,飲用威士忌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飲畢後,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沿臺中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嗣於100年12月23日凌晨0時58分許,行○○○區○○路、昌平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前應減速慢行,且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竟因飲酒後操控力及注意力均降低,逕行右轉進入昌平路北向車道,適有游瑞榮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亦行經上開交岔路口,在昌平路北向內側車道停等紅燈,因而遭紀謙仁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撞擊,致游瑞榮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症候群。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凌晨1時34分許,測得紀謙仁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游瑞榮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紀謙仁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游瑞榮之指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及監視器擷取照片共34張附卷可稽。另告訴人因上開車禍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症候群之傷害,亦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按汽車行駛時,在轉彎前應減速慢行,且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後段、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2款均訂有明文。被告紀謙仁駕車上路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又肇事地點為路況良好無缺陷之柏油路面,而肇事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附卷可稽,被告紀謙仁疏未注意及此,急速右轉彎駛入來車道內撞擊在該處停等紅燈由告訴人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可證被告紀謙仁就本件車禍之發生,應有過失。則被告紀謙仁之過失駕車肇事行為,與告訴人受傷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過失傷害犯嫌已臻明確。
二、核被告紀謙仁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係酒醉駕車肇事致人於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15日
檢察官蔡孟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廖于興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