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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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9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海洛因貳拾肆包(合計淨重參拾貳點參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海洛因貳拾肆包(合計淨重參拾貳點參貳公克),沒收銷燬之」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說明,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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