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874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郭明
煌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郭明煌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郭明煌於①民國90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900,000元②民國93年6月16日向聲請人申請國際信用卡,①借款期限至民國110年12月24日止,按月攤還本息②未依約繳款。詎第三人僅繳息至民國94年5月23日,尚欠本金①770,603元②31,32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郭明煌已於民國94年1月24日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又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76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第三人郭明煌之遺產管理人,並辦妥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放款借據影本1件、富多卡申請書暨富多卡服務申請書及約定書影本各1件、94年度財管字第76號民事裁定影本1件、95年度家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影本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87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239│建│4,310.93│100000分之219│└──┴───┴────┴────┴────┴─┴────┴───────┘┌──────────────────────────────────────┐│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87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3│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4│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7層樓房│67│67│平│鋼筋│7.│平│全部│││27│怡安路二段54│南區怡中│鋼筋混凝│.4│.4│方│混凝│89│方│││││5巷6弄25號三│段1239地│土造│6│6│公│土造││公│││││樓│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怡中段16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怡中段167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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