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7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中國農民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5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5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民國88年6月2日邀同第三人 沈保光 為連帶保證人,向第三人中國農民銀行借用1,3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8年6月2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5月1日,尚欠本金共935,22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5年5月1日合併第三人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交易明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17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104│建│815.00│10000分之97│└──┴───┴────┴────┴────┴─┴────┴──────┘┌──────────────────────────────────────┐│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7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3│臺南市東區榮│臺南市東│7層樓房│23│23│平│鋼筋│2.│平│全部│││19│譽街123巷1弄│區竹篙厝│鋼筋混凝│.3│.3│方│混凝│57│方││││5│1號六樓之1│段2104地│土造│5│5│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2322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9;││竹篙厝段2322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