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董烈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33,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2,16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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