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5號原告 陳貴卿 被告 蔡明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准對於被告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裕暐
法官張逸群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