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50號原告東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清露 訴訟代理人 簡國隆 訴訟代理人 劉秉恆 被告根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蘭香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 律師複代理人 江曉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