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199號債權人 詹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曉慧 、 劉義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相對人「劉義仁」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㈢請提出相對人李曉慧、劉義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