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245號債權人 張素貞 即 賴銘銀 之繼承人債權人 賴冠伶 即賴銘銀之繼承人債權人 賴冠佑 即賴銘銀之繼承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郁菁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