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三賢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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