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二六五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七四0號、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四六0號),經上訴後,由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七0八號判決駁回上訴,嗣再經上訴於最高法院,於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駁回上訴而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曾淑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