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2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9號,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