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92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11號),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5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