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醫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醫上訴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姜至軒律師
賴彌鼎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醫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春秋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