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3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86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無任何證據或事實可任聲請人即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聲請人雙親年邁,需人照料,亦無羈押之必要性。又聲請人患有心血管疾病、心律不整及坐骨神經痛等疾病,身心煎熬,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茲查聲請人因另案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1年8月2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8年4月17日,並於98年11月30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執助丁字第4447號執行指揮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聲請人有關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無實益,無從准許,自應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許必奇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