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一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藝珍蘇鈺珺姚松義 等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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