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梁秉翔 被告 呂建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八年度上易字第八十六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馥萱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