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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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4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張晴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編│本金│起息日│止息日│年利率││號│(新臺幣)│(民國)│││├─┼──────┼──────┼────┼────┤│1│8,898元│107年12月7日│清償日│13.97﹪│├─┼──────┼──────┼────┼────┤│2│46,729元│107年12月7日│清償日│13.98﹪│├─┼──────┼──────┼────┼────┤│3│31,684元│107年12月7日│清償日│14.97﹪│├─┼──────┼──────┼────┼────┤│4│22,548元│107年12月7日│清償日│14.9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