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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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小字第1號原告 賴麗琱
賴啟文 賴昭騰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鈴惠 被告 吳盛豐
吳妙芳 (上二人為鄭 蔡素玉 之繼承人)被告 鄭重謀
鄭米茹
參加人 黃勝正 訴訟代理人 李文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吳盛豐、吳妙芳為被告 鄭蔡素玉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蔡素玉已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子吳盛豐、其女吳妙芳之事實,有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可佐。本件訴訟因鄭蔡素玉死亡,在其繼承人承受以前當然停止,茲吳盛豐、吳妙芳迄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其等續行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