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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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3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柯冠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編│本金│起息日│止息日│年利率││號│(新臺幣)│(民國)│││├─┼──────┼───────┼────┼────┤│1│19,439元│107年12月19日│清償日│13.97﹪│├─┼──────┼───────┼────┼────┤│2│66,310元│107年12月19日│清償日│14.97﹪│├─┼──────┼───────┼────┼────┤│3│11,948元│107年12月19日│清償日│14.9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