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2566號
原 告 辛○○
弄三九
庚○○
丁○○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
被 告 丙○○
李葉月治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被 告 甲○○
號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李美雪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二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與被告丙○○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96,
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