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94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故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四六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四六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96年度除字第29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有順機械工程│華南商業銀行│95年7│91,800元│PC4019││││有限公司│竹北分行│月18日││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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