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司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調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景武 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
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可認為不能調解,法院自應
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清償債務事件,相對人業於民國
108年8月13日死亡,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應認有不能調解之情事,
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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