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93號
原   告 中邑書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明輝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惠敏 發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8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4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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