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被 告 丁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鳳小字第148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2月27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12日
下午5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記官 王翌翔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王翌翔
法官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翌翔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