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431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進功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進功羈押期間,自民國105年9月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進功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於105年
6月8日執行羈押,至105年9月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5年9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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