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12號原告長興婚禮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峰 (即清算人) 王貴增
之2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 律師被告 蔡麗琼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被告迪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岸弘 和訴訟代理人 陳彥勳 律師
韓世祺 律師 蔡宗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怡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