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5號上訴人玄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奵貽 被上訴人金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6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裁定已分別於同年7月10日、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 官火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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