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5號聲請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10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卷內文書,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次按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 戴建仲 之債權人,對戴建仲執有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4107號債權憑證,今聲請人查得戴建仲與第三人 賴麗貴 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10號(下稱系爭事件)判決在案,故得知戴建仲對於第三人尚有債權可供執行受償,然因資料欠詳,故有閱卷之必要,爰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資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當事人,依聲請人上開所述,其閱卷目的顯係為實現其債權,此屬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並非就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復未徵得系爭事件之兩造當事人同意。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