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10號上訴人 賴麗貴 訴訟代理人 陳勁文 被上訴人 戴建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9年11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萬8,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參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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