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542號
原告 趙正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梅花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