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431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游○汝(已歿,原年籍住居,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案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起訴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查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7日提起公訴,同年月28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4年5月28日死亡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及該署114年4月28日新北檢永量114偵13115字第1149050162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法院前案紀錄表,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查,是如上述,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