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0號

上訴人 郭孟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杏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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