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77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崇斌 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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