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77號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崇斌 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