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41號
原告 羅閔峰
被告 簡弘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耀賢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41號
原告 羅閔峰
被告 簡弘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耀賢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