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家惠
鄭秀燕
鍾振魁
鄭文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智識家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7,8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