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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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家惠

鄭秀燕

鍾振魁

鄭文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智識家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7,8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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