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9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楊俊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8月3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31日執行羈押,經本院延長羈押,迄97年8月2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8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