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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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154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雅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委任狀(委任狀所載債權人之代理人蓋章之印文須與聲請狀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