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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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 高欣瑜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
郭凌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坤佑 即劍橋汽車商行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4,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