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7號原告 游韻主 即華豐機電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鞍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
5萬5,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