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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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委會主委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 范金水 被告 單繼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主委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以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為訴訟標的者,屬財產權訴訟。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2規定,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與萬寶鎮E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關係不存在,非以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為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165萬元定之,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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