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洪玉雪 被告 徐燦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49號、108年度交易字第2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呂超群法官張惠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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